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工商学院章程》、《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督查室、党政办、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利义务的以下处分或处理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填写《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连同有关资料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人未成年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及理由。
第八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郑州工商学院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二次申诉。
(三)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且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研判,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等复查结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原则上由原行文机关行文。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利害关系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郑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学校发布的《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院字 〔2017〕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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