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团总支书记任组员。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接到学校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综合测评情况、获奖情况、申请理由等。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要求组织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本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
(五)审批结果按照相关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至指定部门。
(六)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郑州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