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国家助学金按规定顺利发放,做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一档每生每年4200元,二档每生每年3700元,三档每生每年32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长、财务处长、各学院院长、团总支书记组成。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接到学校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后,组织学生提交申请书,并填写《郑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郑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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