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贯彻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学生管理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具有如下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六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经教育后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考察期限如下:
(一)警告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为6个月;
(三)记过为9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类处分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应加重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除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所受处分或其他学校认为不应自动解除的处分外,学生处分到期即自动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可依照《郑州工商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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