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3-08-2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471

各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2023年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助学贷款的新政策、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学生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等教育阶段的重要资助措施,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起着关键保障作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豫财教〔2022〕14号)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 版)》《2023 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河南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坚持贯彻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不打折扣、执行各项规定不留死角,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完善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家及我省最新政策要求落实到位,把贷款资金用实用好,确保应贷尽贷、精准资助。不得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开展,而拒绝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不得一个学生在一年里重复申请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努力让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安排

(一)贷款范围和额度。

贷款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生、研究生和预科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二)借款合同到期日。

借款合同到期日:2年制、3年制学生为2041年9月20日,4年制学生为2042年9月20日,5年制学生为2043年9月20日,以此类推,最长期限不超过2045年9月20日。请各高校按照此规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贷款信息录入及初审。

6月15日,2023年高校助学贷款受理启动。各学院进入2023-2024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宣传、申报、审查、录入阶段。

9月4日前(含当日),各高校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下称“贷款系统”)录入提交“2023-2024 学年度贷款需求预测额度”。

10月27日前(含当日)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数据录入工作结束,在此之前,各学院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无学籍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应在录入截止前将数据按要求上报省资助中心。

10月28日至30日,省中心核对贷款学生学籍信息并通过网络审核贷款申报数据,无误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开行河南分行审批通过后,高校经办人在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执行合同预处理(分别是待办折卡生成和合同批量生成),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学院要从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好助学贷款政策,对于建设教育强国、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应贷尽贷。

(二)全面精准落实政策。坚持和巩固“双轮驱动”工作机制,不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全面开展为由,拒绝学生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落实好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 2023 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3〕63 号)精神,做好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征信记录调整等本金延期偿还后续衔接工作。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压实校领导小组、校资助中心和院系管理责任,以及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岗位职责。配备与学校规模及资助业务相适应的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

(四)扎实做好贷后管理。结合 2022 年度实际回收和 2023年度预测情况,统筹制定全年本息回收计划。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和征信宣传,帮助学生正确认知还款事项和违约后果。详细留存学生手机号码等常用联系方式,抓住关键时间节点,做好学生联络、毕业确认和还款通知工作,并在贷款系统记录联系情况。

(五)妥善应对突发情况。坚持底线思维,树牢风险意识,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疫情、汛情等特殊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助学贷款工作的影响。准确掌握受影响学生情况,及时将其纳入资助范围,视情况给予助学贷款等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