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20〕18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书记任组员。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院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组织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所有申报者的条件择优评定。
(二)学院评审工作组组织学生写出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获奖情况、申请理由等。
(三)学校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学校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设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