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促进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发挥勤工俭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把勤工俭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学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勤工俭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团学、财务、教务、人事、后勤、校办、现教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第四条 勤工俭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或劳动服务,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或精神奖励,用以提升学生的自身能力或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俭学工作本着“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理念,坚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与校外勤工俭学 ,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勤工俭学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生勤工俭学的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用工单位(指各级学院、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有:

    (1制定和改进勤工俭学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全校性勤工俭学工作计划和评价体系,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俭学中出现的问题;

    (3对申请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

    (4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俭学岗位职责;

    (5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俭学活动;

    (6)制定统一的招聘和选拔流程;

    (7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俭学工资。

用工部门的职责有:

    (1确定本部门勤工俭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

    (2管理本部门勤工俭学日常工作;

    (3按时报送《工读生考核月报表;

    (4对学生有聘用权;

    (5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勤工俭学岗位的设定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勤工俭学资金的数额及工作需求确定岗位。岗位设置分为助工岗、助理岗和服务岗,助工岗可设置小组长,负责日常考勤及数据汇总,小组长不占用岗位编制。

    第十一条 各用工部门需根据岗位需求定岗定编,制定岗位职责,以月为单位进行续聘和辞退,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存档。

第十二条 岗位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签呈),经用工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领导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管理,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可以主动发现勤工俭学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后给予聘用。学生申请条件和考核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章。

第十四条 每个勤工俭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社会勤工俭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的时间,其余时间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在学生课余时间,但也应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十五条 勤工俭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些适合学生勤工俭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俭学工资由用工部门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勤工俭学要坚持定岗定编的原则,不得存在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的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该岗位编制,已产生的酬金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第四章 勤工俭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2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近学年内补考科目在两门以内;

    (3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4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服务岗需由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限,在实习期限结束后,由用工部门根据学生表现出具实习鉴定,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岗位编制进行招聘,招聘和任用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对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避免出现一人多岗的现象。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人员的管理,每月要对勤工俭学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学生在勤工俭学中违法乱纪或因个人原因给用工部门造成损失的,除取消上岗资格外,根据有关法律和校规校纪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勤工俭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俭学工资标准依据勤工俭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制定,对于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工资标准相对较高。现有工资标准按照助工岗、助理岗、服务岗进行划分,分别是助工岗360元/月、助理岗200元/月,服务岗在服务期结束后为学生出具实习鉴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做好工读生出勤录和汇总,并如实填工读生考核月报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每月三号前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遇节假日另行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财务处发放工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